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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內容是什麽?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處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第七十壹條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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