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跟單信用證是指通過跟單匯票或僅通過單據支付的信用證。國際貿易結算中使用的信用證大多是跟單信用證。
2.光票信用證:這是壹種不附單據的匯票支付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指未經受益人同意,開證行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
4.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壹旦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信用證有關各方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面修改或取消。這種信用證在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
動詞 (verb的縮寫)保兌信用證:指由開證行以外的另壹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保兌信用證主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不知道開證行的資信狀況,過於擔心國家政局和開證行的外匯管制,害怕貨款收不回來,以至於貨款的收回得到了雙重保障。
6.即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7.遠期信用證:壹種信用證,在這種信用證中,開證行或付款行在收到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匯票到期後履行付款義務。
8.紅條款信用證:允許出口商在裝運單據前提取全部或部分貨款的信用證。開證行將上述條款添加到信用證中,通常用紅色字體,所以這種信用證稱為“紅色條款信用證”。
9.付款、承兌和議付信用證:信用證應註明結算方式是通過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使用信用證金額。
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通知行應受益人的要求,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壹次。信用證轉讓後,由第二受益人辦理交割,但原信用證的受益人即第壹受益人仍承擔銷售合同中賣方的責任。如果信用證中允許分批裝運,信用證可以分別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這種轉讓可以視為壹次轉讓。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11.背對背信用證: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開出新的信用證,當兩個主要國家不能直接貿易時,可以通過第三方進行貿易。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都是在中間交易中產生的,為中間商人提供了便利。
12.互惠信用證:雙方都是進口商和出口商,雙方都是互惠信用證的申請人和受益人。為了平衡雙方的支付,出口和進口通過相互開立信用證聯系在壹起。第壹張信用證的受益人是第二張信用證的申請人(也稱回單);第壹份信用證的申請人是回函的受益人。第壹份信用證的通知行往往是回函的開證行,兩份信用證的金額大致相等。
循環信用證:可以多次重復使用的信用證。當信用證的金額全部或部分用完時,仍將恢復到原金額。買賣雙方訂立長期合同,分批交貨。為了節省開立信用證的手續和費用,進口商可以開立循環信用證。循環信用證可分為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和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兩種。
十四。部分信用證和部分托收:壹個交易合同有時可能包括兩種不同的付款方式,如部分信用證和部分托收。即部分貨款,如果進口商開出80%的信用證,出口商在貨物裝船後,將委托信用證的議付行,連同信用證項下的裝運單據,通過開證行向進口商收取剩余的20%。對於信用證項下的部分付款和托收項下的部分付款,應分別開立匯票。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應附全套裝運單據,托收項下的匯票應是清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