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按以下標準向特約單位收取信用卡交易手續費:
(壹)人民幣信用卡,不低於交易金額的2%;
(2)境外機構發行並在境內使用的信用卡不低於交易金額的4%。
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簽訂信用卡代理收單協議,利潤分配比例按照境內銀行和境外機構分別占特約單位支付手續費的37.5%和62.5%執行。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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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發卡銀行發行信用卡應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碼應當分開交付,並向持卡人出示收據。發行信用卡時,應當書面告知持卡人信用卡賬單日期、信用卡章程和安全用卡說明。
發卡行應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規程,並在激活前核對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申請人未簽署合同(協議)且身份未經激活程序確認的信用卡,不得激活。
第四十九條?新卡、掛失補卡、破損補卡、過期補卡必須激活,持卡人才能使用。信用卡不是持卡人激活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