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條件不同。信托必須有壹定的信托財產。沒有可用於設立信托的合法財產,信托關系不能成立。但是,委托代理關系並不壹定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2.不同的名字。在信托關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事,而在壹般委托代理關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委托人的名義行事。3.財產的性質不同。信托財產獨立於受托人的自有財產和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債權人壹般不得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信托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壹)資金信托;(二)動產信托;(三)房地產信托;(四)證券信托。(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信托;(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七)經營企業資產重組、並購重組、項目融資、企業財富管理、財務咨詢等業務;(八)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九)辦理中介、咨詢、征信等業務;(十)保管箱及保險箱業務;(十壹)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第十七條信托公司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法規開展公益信托活動。第十八條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財產種類或者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立信托業務品種。第十九條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可以投資、銷售、同業存放、回購出售、出租、出借等。根據信托文件的約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信托公司不得通過出售或者回購的方式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第二十條信托公司可以在其固有業務範圍內從事同業存款、貸款貿易、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於財務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信托公司不得以其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壹條信托公司不得從事除同業拆借以外的其他負債業務,同業拆借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中國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信托公司可以開展對外擔保業務,但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第二十三條信托公司從事外匯信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接受外匯主管機關的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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