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對攜帶外幣進出境的規定如下:
退出規則
65438+
2.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沒有或者超過上次入境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量記錄的,按下列規定受理:
(1)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小於等於5000美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同壹天多次往返或短時間內多次往返的除外。
(2)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5000美元以上至65438美元+00000美元(含)的,應向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明。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明》驗放。使用多張攜帶卡的,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卡總金額超過等值65,438+00,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三)出境人員攜帶出境金額在65,438+0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到存款地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局)分支機構辦理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入境條例
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但同壹天、短時間內多次入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