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背書
1.轉讓支票背書轉讓時,背書人應當在匯票背面簽名,並記載被背書人姓名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支票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對匯票無效。
4.背書轉讓的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通過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票據權利。
5.匯票背書人應當在匯票背面的背書欄內依次背書。如果背書欄不夠背書,可以使用統壹格式的不幹膠片,粘貼在票據憑證上指定的粘合處。便簽上的第壹旅客應在票據與便簽的粘合處簽名。
(2)委托收款背書
持票人委托開立結算賬戶的銀行收款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記載背書外,還應當在背書人欄記載“委托收款”字樣,在被背書人欄填寫開戶銀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