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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概述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發布《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發[2003]第10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員辦事處,各直屬海關、各直屬院校;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方便出入境人員外匯兌換,規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行為,打擊洗錢、貨幣走私、逃匯等違法犯罪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了《出入境攜帶外幣現鈔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並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外匯許可證》)仍使用8月1 . 0999開始使用的《攜帶外匯許可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壹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收取。

2.出境人員可以攜帶外幣現金出境,也可以通過銀行匯款或攜帶匯票、旅行支票、國際信用卡等方式攜帶外幣出境。根據國家財務管理規定。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外幣現金出境的,無需辦理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金額超過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攜帶證明,海關憑外匯指定銀行蓋章的證明驗放;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65438美元+0萬元的外幣現金出境。有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出境人員可向外匯局申請辦理攜帶證明:

1.大量的出境團;

2.長期出境或長途跋涉的科學考察組;

3.政府領導人出訪;

4.出境人員前往有戰爭、外匯管制嚴格、財政狀況差或金融動蕩的國家;

5.其他特殊情況。

3.考慮到外幣支付憑證和外幣有價證券將納入銀行管理體系,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海關不再對攜帶上述憑證和有價證券進出境的出入境人員進行管理。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各級海關要組織學習和培訓《攜帶外幣現鈔進出境管理暫行辦法》,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以便貫徹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分局、外匯指定銀行及相關單位;外匯指定銀行應當盡快轉發其分支機構;各直屬海關應盡快轉發至所轄海關。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或海關總署監管司反饋。

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20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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