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管理辦法“離境旅客攜帶外幣現金,不要求申請進行的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和香港海關被釋放;賬面值在5000-10000美元等值的外幣現鈔他們的銀行獲得了“攜帶證”,需要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批準超出上述金額的,“攜帶證”,還應該包括“銀行開展外匯出境專用章”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幣交流國內外批準章。出入境人員攜帶的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左右的現金,應以書面向海關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法》 第九條 進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委托報關企業辦理報關納稅手續。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辦理報關納稅手續,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報關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