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信息,是指銀行和支付機構通過業務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處理的消費者信息,包括特定消費者的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其他與購買和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信息。
消費者金融信息的處理包括消費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第二十九條銀行和支付機構處理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並經金融消費者或者其監護人明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收集與其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以金融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金融信息為由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但為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需要處理其金融信息的除外。
金融消費者不能或者拒絕提供必要信息,導致銀行、支付機構無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金融活動采取限制措施;確有必要時,銀行和支付機構可以依法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