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個人委托直系親屬辦理年度總額內購匯和結匯的,應當分別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和直系親屬證明;其他情況下,除提供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外,還應提供本細則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直系親屬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證明是指直系親屬的戶口簿、結婚證、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府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個人當日提取外幣現金累計等值65438萬美元(含)以下的,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取款用途證明等材料提前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報。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外匯局簽署的外幣現鈔提取備案表為個人辦理外幣現鈔提取手續。
外幣現鈔的提取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辦理。當日累計等值金額低於65438萬美元(含)的,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取款用途證明等材料提前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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