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壹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4、具有規範的法人管理結構及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長期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5、公司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上市條件:
香港資本市場有主板和創業板市場之分。創業板市場主要面對規模較小,但是具有較高增長潛力的公司,對上市企業的要求較為寬松。主板市場面對規模大、較為成熟的企業,對上市企業的要求較為嚴格。
(壹)香港主板市場
1、財務要求
(1)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盈利(最近壹個財務年度盈利至少2,000萬港元,以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同時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5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且最近壹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0億港元,最近壹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5億港元,且前三個財務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2、會計準則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財務準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在至少前三個財務年度有營業紀錄且管理層維持不變,在至少經審計的最近壹個財務年度所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某些情況可以獲得適當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為5億港元。
5、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為1.25億港元。
6、公眾持股量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如發現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則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壹個較低的百分比7、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上市前投資者的基石投資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得出售股份,第2個6個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須維持控股地位)
(二)香港創業板市場
1、財務要求
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3000萬港元(未計入調整營運資金的變動和已付稅項);
2、會計準則為《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記錄及管理層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i)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ii)最近壹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為1.5億港元。
5、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與其證券上市時有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須至少為4500萬港元。
6、公眾持股量
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7、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