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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進口的措施有哪些?

除了傳統的直接限制進口的數量限制外,各種間接限制進口的措施被廣泛使用並不斷創新,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國家壟斷對外貿易

對外貿易的國家壟斷是指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和組織集中管理和經營。以私營經濟為主體的西方國家,平時只有軍火煙酒食品等少數商品由國家壟斷,在戰爭或大蕭條時期範圍可能會擴大。其目的是保證國內供應和生產,防止國內市場混亂;通過國家壟斷,可以貫徹政府的意圖,限制某些商品的進口。

(2)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各國政府通過政府法令調節國際結算和對外貿易,以平衡國際收支,控制外匯供求,防止套匯和逃匯,維護本幣穩定的壹種管理措施。在外匯管制下,國家設立專門機構或專業銀行進行管理。出口商必須按規定將出口外匯收入賣給管理銀行,進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外匯後才能購買。外匯管制在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出現,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在20世紀30年代使用這種方法來管理國際收支。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國際收支狀況的改善,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作用,大多數發達國家都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外匯管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壹些發展中國家逐漸放松了外匯管制。

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

政府采購政策(GovernmentProcurement policy)是指政府制定政策或頒布《購買國貨法》,規定國家行政部門必須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從而形成對外國產品的歧視,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實施這壹政策的最典型的是美國政府。1938以來,美國多次制定和修改《購買美國貨法案》,以法律形式保證政府行政機關優先購買美國貨,以歧視其他國家的商品進入,並特別規定美國將給予國內廠商6%的價格優惠。英國規定通訊設備必須國產,對歐盟國家有重要影響。

(4)最低價格和禁止進口

最低價格是指進口國為某種商品的進口設定壹個最低價格,低於這個價格就不允許進口或征收附加稅。附加稅的金額是進口價格和最低價格之間的差額。進口國有時把最低價格定得很高,進口商以最低價格進口是無利可圖的。當數量限制或最低價格仍然不能達到目標時,壹些國家經常頒布法律禁止某些商品的進口。

(5)國內稅收和商業限制

壹些國家,尤其是西歐國家,廣泛采用國際稅收制度來限制進口。也就是說,通過對進口商品和國產商品實行差別征稅,增加進口商品的國內稅負,包括消費稅、增值稅和臨時附加稅。這種方式比關稅更靈活,更容易偽裝,不受貿易條約或多邊協議的約束。國內稅收的制定和執行屬於國內政府機構的權限,有時甚至是地方政府機構的權限。壹些國家通過外國商品難以適應的復雜商業限制對進口產品設置障礙。日本的商業法規使得很多國家的商品難以進入,這讓美國廠商深感不滿,成為日美貿易爭端之壹。

(6)高級存款學位

預付保證金,也稱進口保證金制度,是通過支付系統限制進口的措施。在進口貨物到達之前,進口商必須按照進口金額的壹定比例和規定的時間,預先在指定的銀行存入壹筆無息現金,才被允許申報進口。保證金必須在壹段時間後返還給進口商。其作用是政府可以從進口商處獲得無息貸款,進口商因為營運資金的減少和利息收入的損失而減少進口,從而起到限制進口的作用。上世紀70年代,意大利對400多種商品實行這壹制度,要求進口商將進口商品價值的壹半以現金形式支付給中央銀行,並無息凍結6個月。

(7)海關估價系統

海關估價是指海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並以海關估定的完稅價格作為征收關稅依據的制度。但如果海關估價被濫用,人為高估進口商品的價格,無疑會增加進口商的稅收負擔,對商品進口形成障礙。美國“賣價制”在美國的特殊計價標準,使得焦油制品、膠底鞋、蛤肉罐頭、羊毛手套等在國內的價格非常高,大大增加了這些商品的進口稅負。

㈧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

傾銷和補貼通常被認為是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手段。為防止外國商品傾銷和補貼商品進口對國內市場和生產造成巨大損害,進口國可以對傾銷和補貼的進口商品采取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附加稅,實施適當的保護措施。然而,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越來越多地被進口國,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濫用。

有時,即使傾銷或補貼最終被裁定無效,僅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備案及壹系列程序就足以對進口商品形成障礙。因此,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就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達成了協議,試圖阻止這種變相的保護主義措施,但這些協議的約束力是有限的,而且協議本身還存在壹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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