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外債總規模不得超出外匯局核定的額度,外債資金的借、用、還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總部不僅需要清晰區分各成員公司使用外債的金額,還必須留存外債資金使用或劃轉等交易憑證。
外匯局能夠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及時監測外債的提款、結匯及還本付息等信息,並通過現場及非現場核查監控外債資金使用情況。
擴展資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定期登記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壹筆借款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新簽借款契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借款單位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並於每月後5日內上報登記部門。
3、借款單位需要開立現匯賬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準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賬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並於次日將回執寄送登記部門。
中華人民***和國對外經濟法律-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