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協議雙方簽訂的付款協議,出口方外貿公司在完成協議項下貨物出口後,將貨運單據發送到自己的清算行,在議付單據符合“交貨條件”或貿易合同審查單據後,立即將貨款借記到進口方清算行賬戶,並將“借記通知書”連同全套單據發送到進口方清算行賬戶,貸記出口方清算行賬戶。
這種結算原理與現金結算方式下“主動借記國外單據”的付款方式基本相同。但由於外匯是主動借記,進口商清算行不墊付現金,所以根據支付協議,進口商清算行免於向進口公司收取外匯墊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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