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錢的主要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1)成立空殼公司洗錢是最典型、最常用的洗錢模式;
(二)通過化名存款或者購買金融票證進行洗錢的;
(3)非法轉移資金和洗錢,通過金融機構將非法資金與合法資金混在壹起;
(四)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通過高賣低買將贓款轉移到境外;
(五)設立外資公司或者利用外匯黑市進行國際洗錢,洗錢後作為境外投資者回國的;
(6)騙稅洗錢,設立假企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0條
逃匯罪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等犯罪的收入及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和違法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二、洗錢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行為人為犯罪分子提供可操作的資金賬戶,方便洗錢。這個資金賬戶包括行為人自己的資金賬戶和為犯罪分子重新開立的資金賬戶;
2.行為人幫助犯罪分子將非法獲得的財產兌換成現金和各種金融票據,包括外幣和外匯;
3.行為人幫助犯罪分子將資金轉移到中國境外。這種資金轉移可以通過轉賬或其他方式進行;
4.行為人以其他手段隱藏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