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是指明知是非法所得和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而將其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以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罪不僅違反了金融秩序,也違反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違反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洗錢罪在客觀上表現為:
1.演員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分子開立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已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分子使用;
2.行為人幫助將財產轉換成現金或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兌換成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兌換成金融票據或金融票據兌換成現金,還包括將這種現金和人民幣兌換成現金美元,將外國金融機構簽發的票據兌換成我國金融機構簽發的票據;
3.行為人通過轉賬結算協助資金轉移;
4.行為人幫助向境外匯款;
5.行為人隱瞞、掩飾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該所得的來源和性質。是指他為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性質和來源,轉移犯罪所得所使用的壹切方法。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