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家對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 在資金上,中西部地區利用國外優惠貸款的比例將從以前的60%提高到70%左右。 在產業引導上,目前國務院已批準了《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鼓勵西部地區有效利用外資。 在稅收方面,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資企業,10年內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3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被確認產品出口達70%以上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西部優勢產業項目,在投資總額內的進口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能免稅的貨品外,均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放寬外商投資西部的領域和部分限制,外商零售業的投資將逐步擴大到西部省會城市。 外商在電信、保險業的投資也將有序開發;在利用外資方式方面,將積極推進證券等融資方式,擴大外資利用途徑;在外匯平衡等方面,將減少以至取消對技術水平高、國內確有需求的商品必須出口的比例限制;對重要基礎設施、生態環保等項目,政府將積極解決其外匯平衡問題。 在產業政策上,國家將突出生態環境建設,加快公路、鐵路、機場、天然氣管道,特別是連接西部與周邊地區的運輸通道等基礎設施建設。同時,建立投資來源多渠道、多元化的開發投資體制,將可能允許外資參與西部開發銀行的籌設。 二、西部地區***有或可***享的優惠政策 凡屬優勢產業目錄內的項目,進口自用設備、技術、配件、備件給予稅收優惠。 放寬外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 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再投資項目外資比例超過25%的,可享有外資企業的相應待遇。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自治區首府城市可進行商業、外貿、銀行的開放試點。允許西部地區外資銀行逐步經營人民幣業務,允許外商在西部地區依照有關規定投資電信、保險、旅遊業;允許外商在西部地區興辦中外合資會計師事務所、工程設計公司、鐵路和公路貨運企業、市政公用企業和其他已承諾開放領域的企業。 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生態林、草的特產品收入,10年內免征農業特產稅。 支持西部企業通過轉讓經營權、出讓股權、兼並重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資。 三、部分西部省區特有的優惠政策 1.廣西 東、南部及省會城市享受沿海開放城市優惠政策; 沿邊8縣享受開放城市和邊貿優惠政策; 桂林、南寧高新區享受國家級優惠政策; 外企出口值達到產值70%以上的企業,其所得稅稅率減半計征。 2.雲南 外資企業經營地域、經營範圍、產品內外銷比例不受限制; 引入中介機構作招商引資代理,對引資成功的代理商按協議支付中介服務費。 3.甘肅 對民族自治州、縣新辦的企業可以在較長時期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外企在省內生產產品每出口創匯1美元,給予0.05元的內陸運輸補貼; 根據產業類別,減收40%-60%的土地出讓金; 對國道、省道的建設用地,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4.重慶 外商以高新技術出資的,技術作價總金額占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超過35%; 兼並、收購國企並妥善安置職工的,除可享受國企改革其他政策外,還可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從事高等級公路、港口、碼頭建設的,享有取得公路沿線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等優先權; 對三峽庫區搬遷企業進行收購、兼並、合資、合作的,享受移民搬遷企業的相應優惠政策。 5.貴州 將開工的能源項目總投資為700多億元,外商可通過各種方式投資合作; 國內外投資者可參股、收購或獨資開發交通項目。 6.西藏 企業所得稅優惠,超基數100萬元以上給予30%以上扶持; 未開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外企最短2年、最長10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獨享中央賦予西藏的低利率、放寬貸款比例和期限等特殊優惠金融政策; 可申請邊境小額貿易經營資格、自營進出口經營資格。 7.青海 稅收盡可能讓利; 歡迎外商參與柴達木盆地鹽湖資源、石油天然氣資源及有色金屬、貴金屬等礦產資源的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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