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生產性項目、農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後,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及工業產權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三獎勵中介人。
(二)非生產性項目,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確認後,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及工業產權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二獎勵中介人。其中房地產、餐飲、娛樂項目,待建成、營業並形成固定資產後,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審計確認,按外商實際進資額(含實物折價部分,外幣匯率按進資當日國家外匯牌價折人民幣)的千分之壹獎勵中介人。第五條 經中介人引薦的項目已註冊登記,且外商實際資金到位的,中介人可申領獎勵金。申請時應填寫《引薦外商投資申請獎勵表》,並提供引薦外資中介協議書、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等文件和材料。獎勵申請由市、區、縣或開發區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分別報同級政府或開發區主管領導審批。第六條 經批準對中介人獎勵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外商以現金和實物出資部分的獎勵金,外商實際進資到位後,先兌現獎勵金的30%,待項目建成投產開業後再兌現全部獎勵金;
(二)外商以工業產權出資部分的獎勵金,待企業開始盈利後,壹次性兌現;
(三)對於房地產、娛樂、餐飲項目的獎勵,待項目建成、營業並形成固定資產後,壹次兌現。第七條 因履行公務引薦外商投資的,按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獎勵中介人所在單位或部門。第八條 獎勵中介人的資金本著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按項目的稅收歸屬,分別由市、區、縣、開發區財政支付。各級財政部門應將獎勵金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第九條 中介人依照本辦法獲得的獎勵金,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外籍中介人員獲得的獎勵金,可按照有關規定匯出國外。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15日發布的《西安市鼓勵引薦外商投資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