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武警執勤的規章制度,希望能幫到妳。
第壹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公安局主管全市人民警察巡警工作。
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設立人民警察巡警(以下簡稱巡警)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城鎮道路的執勤工作。
第三條 市公安局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巡警的執勤工作。
第四條 巡警按照確定的巡區采取徒步與機動車相結合的方式執勤。
巡警執勤應當兩人以上。
第五條 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配合巡警執勤,服從巡警的管理。
第六條 巡警執行職務必須嚴守法紀,秉公執法並按規定著警服,佩戴巡警標誌,依法使用警械,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或者公民發現巡警有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提出控告和檢舉。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巡警執勤時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安全;
(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保護市政公用設施;
(三)參加突出性災害事故救援工作,維護壹場秩序;
(四)勸解、制止在巡區內發生的治安糾紛,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五)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急需幫助的公民;
(六)受理公民報警;
(七)糾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八)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巡警執行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巡警執勤時依照本規定行使以下權力:
(壹)盤查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檢查涉嫌車輛、物品;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及有關證照;
(三)對現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四)暫扣與行政違法行為或者犯罪嫌疑有關的車輛、物品和證件;
(五)糾正交通違章行為,制止非交通占道行為;
(六)對危及公***安全和違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可以依照本規定執行處罰或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七)在追捕、救擴、搶險等緊急情況下,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但用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補償。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三章 違法行為與處罰
第九條 對有下列妨害公***安全、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或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三)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四)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五)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非法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工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七)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的;
(八)偷竊、騙取、搶奪、損壞公私財物的;
(九)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十)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十條 對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重慶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壹條 對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交通違章行為之壹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機動車輛停放規定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處以警告、罰款、暫扣駕駛證;
(二)在禁止非機動車行駛、停放地區(路段)駕駛、停放非機動車的,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幹規定的,處警告或5元以下罰款:
(四)在道路上亂堆亂放物料物品的,責令其限期清除,並處20元至200元罰款,限期內未清除的,予以暫扣或沒收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為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壹)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投廢棄物的,責令其當即清除,並處5元罰款;
(二)在城市道路上排放汙水及撒漏其他固體、流體物質的,按汙染面積處每平方米30元罰款;傾倒垃圾渣土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三)在建(構)築物、行道樹、電線桿亂張貼、亂塗畫、亂吊掛廣告、 招貼和紙標語的,責令其限期清除,並按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亂張貼亂張掛亂塗寫戶外宣傳品的通告》的有關規定處50元至1500元罰款;
(四)在道路兩側亂搭亂建的,責令其當即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並處50元至200元罰款,限期內未拆除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五)在道路上擅自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改正,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經營物品;
(六)非法占道洗車的,予以取締,處100元至500元罰款,並可沒收其清洗設備。
第十四條 對在巡區範圍內違反生活噪聲和機動車禁鳴喇叭的行為,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社會生活噪聲管理的通告》和《關於嚴格控制機動車喇叭噪聲的通告》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對有非法買賣各種票證或外匯、金銀、金銀制品行為之壹的,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物品、票證、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對沿街流浪乞討的,送民政部門予收容遣送。
第四章 裁決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罰,按下列權限進行:
(壹)處警告、50元以下罰款、暫扣車輛、物品和證件或者罰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由巡警執勤人員當場執行;
(二)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由巡警中隊裁決並執行;
(三)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和沒收財物的,由區(市)縣巡警機構決定並執行。
對前款第(二)、(三)項處罰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超出第壹款所列權限的,應當依法報送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巡警依照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應當出具《巡警處罰決定書》。罰款和沒收財物應當開具由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據。扣留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並按規定程序處理。
罰款和沒收的財物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 對依照本規定暫扣的物品,當事人在兩個月內不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處理的,按無主物品處理。
第二十條 對按照本規定應當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巡警機構應當制作案件移送書,連同有關證據和暫扣的物品,在三日內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行政主管部門對巡警機構移送的案件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拒絕,並應當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移送案件的巡警機構。
第二十壹條 受罰款處罰且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逾期壹日增加罰款5元。
違反治安管理被處罰款又拒絕交納的,除按前款規定增加罰款外,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巡警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上壹級巡警機構或主管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壹復議決定書次日起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法規對復議、訴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巡警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