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向通”的全稱是“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與南向合作”,主要是為了便利中國境內債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簡稱“境內投資者”)有序配置全球債券,推動中國債券市場穩步實現高水平雙向開放;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
境內投資者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匯參與“南向通”,相關資金只能用於債券投資。但不允許境內投資者通過“南向通”非法套匯。境內投資者使用人民幣投資外幣債券,可以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辦理外匯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沖業務。如果境內投資者在所投資的債券到期或出售後不再繼續投資,相關資金應匯回國內並兌換回人民幣。
“南向通”跨境資金凈流出上限不得超過年度總量和每日額度。目前“南向通”每年總量5000億元等值,每天額度200億元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