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銷單丟失根據 第十二章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證的處理:
第七十九條對遺失核銷單的,出口單位和外匯局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未用於報關出口的空白核銷單遺失後,出口單位應當在壹個工作日內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
(二)已用於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出口單位應當憑核銷單以外的其他核銷憑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及補辦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後,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掛失處理,並在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後,於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三)已辦理核銷手續後遺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退稅情況證明向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補辦申請。
對稅務部門證明未退稅的(在出口退稅軟件中--向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單證申報向導--第壹步單證申報數據錄入--選“補核銷單申請”--填好表格後--再按向導第二、三、四步操作-導出正式申報數據打印好二人表格,正式申報數據導入U盤,帶好外匯局的報失證明、出口銷售合同、報關單、出口發票到稅務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未退稅證明)。
填寫外匯局在“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處理後,於三個工作日內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
第八十條對遺失核銷專用聯的,出口單位、銀行和外匯局應當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屬於境外收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書面報告、境外收入申報單向外匯局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銀行報送的涉外收入申報電子數據並確認未用於核銷的,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核準件”(附件6)。
(二)屬於不需要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出口收匯,出口單位應當憑書面報告及出口收匯結匯水單/收賬通知的出口單位留存聯或銀行出具的證實出口單位結匯或收賬情況的書面說明,向外匯局申請補辦,外匯局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材料無誤並確認未用於核銷的,為其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核準件”。
(三)銀行應當憑外匯局核發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核準件”為出口單位補辦核銷專用聯,並在核銷專用聯上註明“補辦”字樣和原涉外收入申報單編號或核銷收匯專用號碼和收匯資金來源。
第八十壹條對出口單位遺失進出口報關單的,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賬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