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抵免額不得超過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為應納稅所得。
擴展數據:
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和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