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包括銀行、信貸聯盟、借貸公司及賭場等可提供電匯服務的機構,都要向稅務局主動申報匯款金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交易紀錄。
這並不意味著說2015年1月1日後就不能匯款了,只是說2015年1月1日後匯入款項的電匯服務金融機構必須向國稅局提供交易紀錄。
匯款不等於收入,海外資產的轉移或者親戚朋友的贈予都會體現成進入加拿大金融體系的匯款。根據加拿大稅法,這兩種情況都不需要交稅,如果是海外的收入才需要報稅並根據評估結果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