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外匯管理條例》
第五條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壹條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