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壹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壹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範疇的金融衍生丁具。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I:中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壹定數額的股票,委托某壹中間機構(通常為壹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托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臺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半人,在H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答發的·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1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蔔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壹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美國存托憑證(ADR)是面向美國投資者發行並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面向新加坡投資者發行並在新加坡證券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叫新加坡存托憑證(SDR)。如果發行範圍不止壹個閏家,就叫全球存托憑證(GDR)。但從本質上講GDR與ADR是壹回事。兩者都以美元標價、都以同樣標準進行交易和交割,兩者股息都以美元支付,而且存托銀行提供的服務及有關協議的條款與保證都是壹樣的,“全球”壹同取代“美國”壹詞,只是出於營銷方面的考慮。
ADR解決了美國與國外證券交易制度、慣例、語言、外匯管理等不盡相同所造成的交易上的困難,是外國公司在美國市場上籌資的重要金融工具。同時也是美國投資者最lL泛接受的外國證券形式。美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規定法人機構以及私人企業的退休基金(其資金仍來源於老百姓)不能投資美國以外的公司股票,但對於外國企業在美國發行的DR則視同美國的證券,可以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