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的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折算的債權(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預付貨款等)和債務(如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股利、預收貨款等)。不允許開立現匯帳戶的企業,應設置除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其他外幣帳戶,用以核算企業發生的外幣業務。
(2)、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
(3)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帳戶,均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作為折合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市場匯率作為折合匯率,由企業自行選定。
(4)企業因向銀行結售或購入外匯而產生的買入、賣出價與市場匯價之間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5)月份(或季度、年度)終了,各種外幣帳戶的外幣期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市場匯價折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此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原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6)經營多種貨幣信貸或者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用分幣記帳制。
(7)投入的資本如需折合為記帳本位幣的,對有關資產帳戶,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市場匯價折合。對“實收資本”帳戶,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匯率折合;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應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方法處理:①登記註冊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壹致時,按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折合。②登記註冊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壹致時,按企業第壹次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折合;如果投資人分期出資的,則各期出資均應按第壹次收到出資時的市場匯價折合。③由於有關資產帳戶與實收資本帳戶所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記帳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8)需要建立償債基金的企業,在“銀行存款”科目下增設“××外幣償債基金戶”明細科目單獨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