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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財政部。國庫機構按照國家預算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壹級財政設立壹級國庫。中央設總庫,即中央國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分庫;省轄市、自治州設中心支庫;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支庫;支庫為基層庫,支庫以下設國庫經收處,由當地專業銀行辦理,受支庫領導。各分庫、中心支庫和支庫都屬地方國庫,是總庫的分支機構。為了節省人力、物力,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實行兩套機構,壹套人員的辦法。
國庫業務實行垂直領導。各級國庫主任由該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國庫業務的副行長兼任。1985年7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央金庫條例》同時廢止。現行條例規定,國庫機構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壹級財政設壹級國庫;中央設總庫,即中央國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分庫。
二、中國銀行職能
1、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4、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5、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7、經理國庫。
8、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10、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11、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3.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