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外貿易的國家壟斷,對外貿易的國家壟斷是指,國家指定的機構和組織集中管理、集中經營。在以私營經濟為主體的西方國家,平時僅對少數商品如軍火、煙酒和糧食等商品實施國家壟斷,在戰爭或經濟大蕭條時期,範圍有可能擴大。其目的在於,保證國內的供應和生產,防止國內市場的混亂;通過國家壟斷,可以貫徹政府的意圖,限制部分商品的進口。
2.外匯管制,外匯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是各國政府通過政府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國買賣加以管制以平衡國際收支,控制外匯的供給與需求,防止套匯、逃匯,維持本國貨幣本幣幣值穩定的壹種管理措施。在外匯管制下,國家設立專門機構或專業銀行進行管理。出口商必須把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按規定賣給管理銀行,進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請外匯才能向外購買。外匯管制從第壹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出現,20世紀30年代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采用這種手段管理國際收支。50年代以來,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國際收支狀況改善,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的作用,大多數發達國家都不同程度地放寬了外匯管制。90年代以來,壹些發展中國家也逐漸放寬了外匯管制。
3.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政策是指政府制定政策或通過制定購買本國貨法規定,國家行政部門在采購時必須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從而形成了對外國產品的歧視,限制外國貨的進口。美國政府施行此項政策最為典型。自1938年起,美國曾多次制訂和修訂“購買美國貨法”,以法律形式確保政府行政機關優先購買美國貨,以歧視別國商品進入,並具體規定美國給予本國廠商6%的價格優惠。英國規定,使用通訊設備必須是本國產品,此項規定對歐盟國家有重要的影響。
法律依據:
《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
第七條 限制進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
(二)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三)是否對建立或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造成不利影響。
第八條 限制進口技術的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是否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利益或者公***道德;
(二)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三)是否破壞環境;
(四)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有利於促進我國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有利於維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