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貿易外匯收支是決定壹國國際收支狀況的最主要項目,因此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就成為各國外匯管制的重點。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非貿易外匯收支的範圍比較廣泛,除貿易外匯和輸出入國境的國際資本以外的壹切外匯收入均屬於非貿易外匯收支。其主要包括運輸費、保險費、港口使用費、郵電費、傭金、利潤、股息、利息、專利費、稿費、旅遊費等。
(3)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由於各國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狀況不同,對資本輸出入管制的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做法也不壹樣。
(4)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國家較多的也對本國貨幣的輸出輸入進行管制。
(5)對外匯匯率的管制。匯率管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為削減國際收支、穩定本幣價值而對本國所采用的匯率制度、匯率種類和匯率水平進行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六十壹條 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萬元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自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三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壹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