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化事業單位必須努力完成國家和上級規定的任務,認真做好歷史和科學文化知識的收藏保存、展覽、科學研究和傳播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積極開展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增加收入,促進事業發展。
第二,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同時註重經濟效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合理組織收入。
三、認真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批準的收費標準,做到應收盡收,應收不漏。
第十五條文化藝術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必須納入預算管理,統壹核算。個別有條件的項目可單獨核算,其凈收入將定期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獨立核算的業務部門按規定比例上繳的凈收入和合營企業分享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文物單位的文物特許銷售收入和非貿易性小批量對外文物銷售收入,以及博物館、研究所之間的文物有償調撥收入,屬於專項收入,應當單獨核算。扣除直接費用後,收入全部轉入“文物保護基金”專項管理。
第十八條文化機構應當加強涉外收入的管理。外匯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九條文化單位應建立健全收入票據管理制度。對各類專用收據、銷售發票、票證等收入票據,要嚴格打印、編號、保管、收發、登記、銷號和核對制度。無效收據應完整保存,以便註銷。如果丟失憑證,壹定要查明情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