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有限公司的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外幣交易按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根據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投資合同,外國投資者分兩次投入外幣資本,投資合同約定的匯率為1美元=8.00人民幣。7月1,20×6,某有限公司第壹次收到外商投入資金30萬美元,當日即期匯率為L美元=7.8元人民幣;2月3日,20×7,第二次到賬30萬美元外資資金,當日即期匯率為L美元=7.6元人民幣。
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7月1,20×6,第壹次收到外幣資金時:
借方:銀行存款11美元(30萬×7.8)234萬。
貸款:股本234萬。
20×7年2月3日,第二次收到外幣資金時:
借方:銀行存款-美元(30萬×7.6)228萬。
貸款:股本228萬。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公司審批登記管理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2006年81號),外商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只能使用收到出資當日的即期匯率,而不能使用合同匯率或與即期匯率相近的匯率。對應的資產科目不使用與即期匯率相近的匯率,使外幣投資資本不會產生匯兌差額,資產科目期末仍作為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處理。
“股本(或實收資本)”賬戶的金額雖然不能反映股權比例,但並不改變企業分配和清算的約定比例,該比例通常包含在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