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外地公安辦案更為便捷,有利於抓住罪犯。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 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四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
居間介紹騙購外匯壹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