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七條偽造、變造商檢單證、封識、封識、質量認證標誌,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商檢機構處以罰款。
3.《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書、進口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