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個人違反外匯管理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1、套出外匯方,根據情節輕重,按套匯金額處10%至30%的罰款。
2、逃匯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強制收兌,或者沒收全部或者部分外匯,並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10%至50% 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
第三條 對套匯者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罰:
壹、套入方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調回,強制收兌;套入 方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責令其補交等值的外匯,強制收兌,或者扣減相應 的外匯額度;套入方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而無外匯歸還的,補交所購物品的 國內外差價;以上並可另按套匯金額處以10%至30%的罰款。
二、對套出外匯方,根據情節輕重,按套匯金額處以10%至30%的罰款 。
第五條 對逃匯者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罰:
壹、逃匯所得外匯尚未使用的,責令違法者或其主管部門限期調回, 強制收兌,或者沒收全部或者部分外匯,並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10%至50% 的罰款;
二、逃匯所得外匯已被使用的,責令其補交等值的外匯,強制收兌或 者予以沒收,並可另按逃匯金額處以10%至50%的罰款;
三、逃匯所得外匯已被使用而無外匯歸還的,按逃匯金額處以30%以上 、等值以下的罰款,或者沒收非法所得,或者罰、沒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