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錢罪如果舉報是否立案?
符合立案標準才會立案。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收入及其產生的收入,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提供資金賬戶;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有價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四)協助資金匯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第二,懲罰的方式
1.以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等犯罪活動為目的,使用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商業單據或者以其他手段從外匯指定銀行騙取外匯的,分別依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第壹百九十壹條、第壹百九十壹條、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海關、銀行、外匯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行為人串通,為其提供有關購匯憑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而出售外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3、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兩罪以上的,選擇重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20號《關於審理騙購外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6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來源、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上述犯罪所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提供資本賬戶;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或者證券;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四)跨境轉移資產;
(五)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