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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債登記證丟失該怎麽辦理

辦理程序: 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辦理下列手續: 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2.外債登記的登記權限程序為: (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辦理: (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 (3)未在境外註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壹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 (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準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準件,賃核準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準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準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壹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註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 [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借款單位辦理外債登記的手續 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辦理下列手續: 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2.外債登記的登記權限程序為: (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辦理: (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 (3)未在境外註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壹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 (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準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準件,賃核準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準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準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壹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註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 [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 是否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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