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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訊 記者許誌峰報道:中國人民銀行今天發布公告說,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我國經濟發展和對外往來實際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限額由原來的6000元調整為2萬元。該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11年來我國對人民幣出入境限額的首次調整。”“隨著邊境貿易的發展,人民幣在俄羅斯、蒙古、越南、緬甸、尼泊爾等周邊國家成為邊貿結算的主要幣種。”“另外,目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壹次攜外幣現鈔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可直接攜帶出境,與此銜接,人民幣出入境限額要作出相應調整。”

中華人民***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

1993年1月20日國務院令第108號發布

第壹條 為了加強中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貨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

第三條 國家對貨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制度。

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不得超出限額。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四條 攜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五條 不得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不得擅自運輸國家貨幣出入境。

第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禁止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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