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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註銷和清算的有關規定

(壹)清算期限

企業清算開始日期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企業審批機關批準解散企業之日,或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定終止企業合同之日。企業清算期自清算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報送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清算委員會應在清算期限屆滿前0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90日。

(二)清算委員會

自清算之日起65,438+05日內,企業董事會應組織成立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的清算委員會,其成員壹般從董事中選任,並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或律師。清算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1.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債權人,並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清償債務;

4、提出財產評估定價和計算依據;

5.繳納所欠稅款;

6.向股東追討未付的款項;

7.清理債權債務;

8.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9.代表企業應訴和起訴。

(三)、清算通知和公告

企業應當自清算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工商登記機關、稅務機關、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此外;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65,438+0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在全國性報紙和當地省級或者市級報紙上至少刊登兩次公告。第壹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刊登。

(四)清算財產的分配

企業和中外投資者應當依法分配清算財產,不得任意處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管理、出售和分配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以及公告、訴訟、仲裁等費用)。)應按以下順序支付。

1,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國家稅收。

3.其他債務。

企業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全部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按投資者實際比例分配;法律、法規、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另外,需要註意的是,對於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等。),債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樣,如果在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清算委員會應向法院申請宣布企業破產。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按照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辦理。

(五)清算終止。

清算委員會完成上述財產清算後,將制作清算報告,經董事會確認後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自清算報告報送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日內,清算委員會應分別向稅務機關和海關辦理註銷登記,並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後10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同時,企業終止應當在全國性報紙和當地省級或者市級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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