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有時可能需要在境外開立賬戶,具體要求如下:
(壹)提出申請:
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確因業務需求,要在境外銀行開立賬戶的,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開立。
(二)有條件提出申請的企業: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在境外開立賬戶:
1、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開立賬戶,將收入匯集後匯回境內;
2、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支出,該類賬戶的資金存入應由企業自國內匯出;
3、由於業務上的特殊需要必須在境外開戶。
(三)提出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企業在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境外開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並加蓋企業公章的開立賬戶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開戶理由、幣別、用途、收支範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所在地等內容;
(2)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已按規定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企業在境外設有代表機構和常駐人員的,須另附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4)企業對境外賬戶使用的管理辦法。
(四)開戶銀行的選擇:
該地區如有中資銀行的,應首先選擇中資銀行。如屬特殊需要,也可選擇資信較好的外資銀行。
(五)批準開戶文件的時效性:
企業在境外開戶應在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後的1個月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已開戶的書面證明。凡未提交書面證明的,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戶的文件自動失效。
(六)境外賬戶的使用及延期:
企業境外賬戶使用期屆滿30天內,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註銷境外賬戶證明,將余額調回國內,並提供開戶行清戶賬單;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賬戶,必須在到期前30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七)向外匯管理部門匯報資金使用情況:
企業應在每季度終了後15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開戶銀行對賬單復印件及資金使用情況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