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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付款方式有哪些,請做詳細解釋!謝謝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三種,即匯付付款方式、托收付款方式和信用證付款方式。

1、如果是T/T付款的客戶,要確認定金已經到賬。TT付款方式是以外匯現金方式結算,由客

戶將款項匯至公司指定的外匯銀行賬號內,可以要求貨到後壹定期限內匯款。

2、如果是放帳的客戶,或通過銀行D/P,D/A等方式收匯等,需經理確認。

3、如果是L/C付款的客戶,通常是在交貨期前1個月確認L/C已經收到,收到L/C後業務員和單

證員應分別審查信用證,檢查是否存在錯誤,交貨期能否保障,及其他可能的問題,如有問

題應立即請客戶改證。

這裏著重介紹信用證付款方式,落實信用證通常包括催證、審證、改證三項內容。

1、催開信用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按時開立信用

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生變化或資金發生短

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為保證按時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適當的時候,提醒

對方按合同規定開立信用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

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

行協助代為催證

2、審核信用證

要著重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信用證是壹種銀行信用的保證文件,但銀行的信用保證是

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為條件的,所以,開證銀行的資信、信用證的各項內容

,都關系著收匯的安全。為了確保收匯安全,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後,應立

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信用證是依據合同開立的,信用證的內容與合同條款應該壹

致。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出現開立的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為確保收匯和合同

的順利執行,銀行及出口企業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後,應立即對其進行認真

的核對和審查。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資信能力、付款責任、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出口

商則著重審核信用證內容與買賣合同是否壹致。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證後,應認真審核信用證

的中的有關條款,如裝運期、裝運港、目的港、結匯日期等等,尤其應註意某些特殊條款,

如是否可分批裝運,是否可以轉船等等,要根據貨物出運前的實際情況決定對信用證中的有

關運輸條款是否接受、修改或拒絕。

3、修改信用證

是對已經開立的信用證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的行為。信用證的修改可以是開證申請人提出

,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在實際業務中,出口企業在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後,當發現問題時,通常還應

區別問題的性質進行處理,有的還須同銀行、運輸、保險、檢驗等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同研

究後,方能作出適當妥善的決策。壹般說來,凡是屬於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

合同履行和收匯安全的問題,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修改,並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

用證通知書認可後才可裝運貨物;對於可改可不改的,或經過適當努力可以做到的,則可酌

情處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證規定辦理。

在壹份信用證中有多處條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見的。對此,應做到壹次向開證人提出,否

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和費用,而且對外影響也不好。其次,對於收到的任何信用證修改

通知書,都要認真進行審核,如發現修改內容有誤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權拒絕接受,

但應及時作出拒絕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

為防止作偽,便於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證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信用證的修改通知書應通過原

證的通知行轉遞或通知。如由開證人或開證行徑自寄來的,應提請原證通知行證實。

對於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證修改書,應立即將其與原證附在壹起,並註明修改次數,

這樣可防止使用時與原證脫節,造成信用證條款不全,影響及時和安全收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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