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率和規定的浮動幅度公布人民幣牌價,並與客戶辦理結匯和售匯。
第三十七條未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結匯、售匯業務,應當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第三十八條外幣兌換點從事個人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應當取得外匯指定銀行的授權,其每日外幣兌換業務金額由其授權銀行納入相應的結售匯統計,超過營運資金限額的部分由授權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