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匯局辦理。可持材料向外匯局申請開戶,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賬戶開戶核準函,經核準後在中資金融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根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境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除外)持下列材料向外匯局申請開戶,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開立外匯賬戶批準書》,經批準後在中資金融機構開立外匯賬戶,並在開戶後5日內憑回執向外匯局領取外匯賬戶使用證明:開立外匯賬戶申請報告;根據開戶單位性質,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核發的社團登記證或國家授權機關批準的有效批準文件;國務院授權經營機構的批準文件;外匯局要求的相應合同、協議或其他相關材料。中資金融機構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後,應在開戶回執上註明賬號、幣種和開戶日期,並加蓋金融機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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