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稅規定,原則:除另有規定外,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在貨物申報出口並辦理財務銷售後,憑有關單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審批,即可辦理增值稅、消費稅的退稅或免征。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為境外承包工程運輸的貨物;在境外從事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外輪供應公司和外輪供應公司向外輪和遠洋運輸公司銷售用於外匯的貨物。國內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通過國際招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和建築材料;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國外作為對外投資的貨物。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避孕藥品和用具、舊書;香煙;軍品和軍工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商品;國家規定免稅的商品不實行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規定另行發布。除國家批準的原料加工轉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稅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鉑等。糖。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貨物,無論是內銷還是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稅。但是,考慮到下列出口貨物在出口中所占的比重較大以及生產和采購中的特殊因素,允許扣除或退稅。抽紗、手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紙制品。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的出口,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界定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和貴重產品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2]079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非指定企業不得辦理高稅率、貴重貨物出口退稅。出口貨物應納的增值稅,按照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分別記入存貨賬戶和銷售賬戶的,應當按照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存貨和銷售的企業,也可以根據不同稅率的貨物,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稅率。出口企業同時經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先計算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然後按以下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退稅額:銷項金額×稅率≥未完成進項稅額的退稅額=未完成進項稅額的銷項金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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