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個人取得收入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折算為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款,按照填開完稅憑證時上壹月最後壹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買入價)進行折算。如果依照稅法規定需要在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稅款時,對已按月或次預繳了稅款的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只對應當補繳稅款的部分所得按照上壹年度最後壹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結算價(買入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補繳稅款。
例如:某合資企業的外籍個人97年12月工資、薪金4000美元,該納稅人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1)先按照1997年12月31日美元對人民幣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1997年12月31日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為1:8.34000?8.3=33200元 (2)應納稅額=(33200-4000)×25%-1375=59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