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執行上看,外匯管理法規可操作性日益加強。首先,我國外匯管理體制協調,管理權力集中有效。外匯管理局是我國唯壹的外匯管理部門。它克服了其它國家在外匯管理中存在的由中央銀行、財政部、外匯管理局多頭管匯、多頭批匯、職責不清的局面。其次,我國外匯管理法規不同程度地訂有定義條款,它們對相應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的內涵和外延都作出明確規定,使有關規定的使用不易發生偏差。而且法律條文規定逐步具體,語義相對明確,可操作性不斷加強,外匯業務是否違規容易界定。再次,相關法規的罰則十分明確。
從體系上看,主體性外匯管理法規“獨善其身”。為了進行有效的外匯管理,壹個國家需要壹整套相互間即有垂直關系,又有相對平行的成體系的法律、法規、規章。主體性法律、法規主要規定外匯及外匯管理機構的職責、權限、管匯範圍和相應的違規處罰,著重體現垂直性關系。從立法與實踐的關系上看,外匯管理法規未能與時俱進。在我國,雖然目前外匯管理法規、規章的數量日益增多,但是大多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但前瞻性規定匱乏,而且某些規定具有壹定的滯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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