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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匯信用證的條件

壹、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程序

申請開立信用證有三個具體程序:

(1)提交有關合同及其附件的副本:

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必須提交進口合同的復印件和所需的附件,如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證明、某些部門的批準文件等。

(2)填寫信用證申請書:

進口商按銀行規定的統壹申請書格式填寫壹式三份,壹份由業務部門留存;壹份給財務部;壹份給銀行。在填寫開立信用證申請書時,必須根據合同條款的具體規定,清楚完整地陳述信用證的要求,不得有含糊不清的記載。

(三)繳納保證金:

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進口商在銀行開立信用證時,要向銀行支付壹定比例的保證金,壹般為信用證金額的百分之幾到百分之幾十,壹般視進口商的資信情況而定。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開證行根據不同的企業和交易,要求申請人支付壹定比例的人民幣保證金,然後由銀行開出信用證。

二是銀行對新客戶的初步審查

1.對於第壹次來銀行辦理進口業務的客戶,應提交

(壹)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進出口業務批文原件;

(3)客戶關系批準(如有);

(4)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內容如下:委托單位的中英文企業全稱應與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壹致;列出業務及授權人的簽名、印章、公章、財務章。授權委托書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客戶企業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必須與進出口業務批文(如有)和工商營業執照中的相關內容壹致;客戶應在委托書中明確說明相關業務受國家及相關職能部門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約束;嚴格按照國際慣例履行相關權利和義務)。

三、進口信用證開立中必須註意的問題

1.申請開立信用證前,必須落實進口審批手續和外匯來源。

2.開立信用證的時機應以賣方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裝運為原則。

3.開立信用證的要求是“與信用證相同”,必須以對外簽訂的原始合同為依據。不能以“參考合同XX”為依據,也不能附在信用證上,因為信用證是獨立的單據,不附在任何貿易合同上。

4.如果是遠期匯票,必須明確票據的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費用負擔、表述方式壹致。

5.由於銀行是憑單據現金,所以無論貨物質量如何,都不受合同約束。因此,為了使貨物質量符合規定,可以規定對方在開證時提供商檢證書,明確貨物的規格和質量,指定商檢機構。

6.信用證的內容清晰明確,明確規定了各種單據的出票人和每份單據的內容。

7.合同中規定的條款應翻譯成相應的信用證條款,因為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只要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如果信用證申請包含壹定的條件,並且沒有明確規定需要提交的相應單據,銀行會認為這個條件沒有列出,不會采納。

8.明確信用證是可撤銷的還是不可撤銷的。

9.外國通知行應由開證行指定。如果進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可以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在信用證中規定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轉船,不接受第三方裝運單據。

11.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壹般不接受需要其他銀行保兌的條款。

填寫進口信用證申請書

1,發證日期(DATE),在進口申請的右上角填寫申請日期;

2.致:浙江省中國銀行;

3.請列出下列不可撤銷信用證(請代表我們並由我們支付費用開具下列不可撤銷信用證);

4.信用證號(L/C NUMBER),應由銀行填寫;

5.申請人,填寫申請人的全稱和詳細地址,並註明聯系電話、電傳號碼等。

6.受益人,填寫受益人的全稱和詳細地址,並註明聯系電話、電傳號碼等。

7.通知行,由開證行填寫;

8.信用證金額(AMOUNT),即合同規定的總價值,分別用數字和文字表示,並註明貨幣制度。如果允許壹定的波動幅度,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註明;

9.到期日和地點,並填寫信用證的有效期和到期地點;

10.允許分批裝運。妳可以在這裏打√或×來表示妳是否同意。

11.是否允許轉運,可以在這裏打√或×表示同意與否;

12,裝運地(港口)和目的地(港口)的名稱,以及最遲裝運日期(裝貨費用,轉運至,最遲裝運日期),如果允許轉運港,也應列出;

13.對匯票的要求:主要有三個方面:

(1)匯票金額,根據合同規定,填寫信用證項下應付發票金額的百分之多少。如果合同規定所有款項均以信用證支付,則信用證項下的匯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00%;如果合同規定50%的貨款以信用證和托收方式支付,信用證項下的匯票金額為總金額的50%。

(2)付款方式主要包括即期和遠期。如果是遠期匯票,必須填寫具體的天數,如30天或60天。

(3)付款人,付款人壹般不是發行人,而是開證行或指定銀行。

14.跟單條款:信用證申請中已打印12,12為“其他單據”。以上11未提及的所有文件均可在此處填寫。填寫單據時應註意:

①在所需文件前打“X”。

(2)然後在文件條款後填寫具體要求,如幾份,應包括哪些內容等。如果信用證申請的打印要求不完整,您可以在本條款後面明確填寫。

(3)申請人必須按合同規定填寫文件條款,不能隨意要求超出合同規定的要求,也不能降低或減少合同規定的要求。

15.掩護。合同中規定的貨物描述包括名稱、規格、包裝、單價條款、嘜頭等。所有內容必須與合同內容壹致,尤其是價格條款和數量條款。包裝條款中如有特殊要求,如規格、包裝材料等,應具體明確說明。

16.附加說明。這壹欄印了六個條款:

①所有文件必須列出合同號;

②開證行以外的所有費用由受益人承擔(開證行以外的所有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③每壹項的數量和金額都允許有%的增減。

④不接受第三方作為發貨人。

⑤單據必須在提單後天內,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到達銀行(單據必須在運輸單據簽發日後天內,但在信用證有效期內保存)。

對於打印的上述條款,如有必要,可在條款前的括號內打“X”,或在條款後補充內容。

17.被授權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及電話、傳真等內容(被授權人簽字、電話、傳真)。申請書的最下面壹欄由有關授權人簽字,並加上電話和傳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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