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團只有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沒有聯營公司。因為母公司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是控制權,但對聯營公司只有20%以上且不足50%的股份,沒有控制權。只有重要影響重大,年會上有話語權的人。可以看出,聯營公司比子公司離母公司遠得多。
而合資比聯營離集團更遠,更像是壹種簡單的投資行為。合資企業有三種形式:共同控制經營、共同控制資產和共同控制實體。
因此,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和母公司應合並到壹個經濟中——因此,應特別註意集團內交易和商譽的計算,而對聯營公司的要求只是簡單地使用權益法,合營企業是更獨立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