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即NRA賬戶。NRA賬戶也可指境外機構在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為了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相區別,境外機構境內人民幣賬戶也稱為人民幣NRA賬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9月29日發布並於2010年10月60日起施行的《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應當有效區分境外機構本外幣賬戶,分別管理境外機構和境內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號時,應統壹加前綴“N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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