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外匯牌價的形成與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區間管理、銀行結售匯制度安排以及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等密切相關,而這些環節又是人民幣匯率制度安排的關鍵性內容。自1994年以來,我國壹直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壹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這種制度在銀行外匯牌價形成過程中具體體現為:美元、日元等幾種主要貨幣的中間價是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價格加權平均得到,這反映出“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加權平均後的交易價格作為境內惟壹的基準匯價,“單壹”屬性由此體現;中央銀行為平衡外匯供求、保持匯率基本穩定,往往需要入市幹預,因此人民幣匯率是“有管理的”;而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和客戶與銀行之間的匯率有壹定的波動範圍,說明匯率不是完全固定的,而是存在壹定幅度的“浮動” 。
客戶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使銀行的外匯頭寸發生增減變化,若商業銀行總行的外匯頭寸超出外匯局核定的外匯周轉頭寸限額,則商業銀行進入外匯交易中心進行賣出(多余外匯)或是買入(短缺外匯),交易中心對各種交易進行撮合成交。由於商業銀行的交易數量受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約束,市場中會出現買賣數量與交易幣種不匹配的狀況,導致不同貨幣交易出現供求失衡。由於交易數量受到較嚴格的限制,價格(這裏指匯率)並不能充分起到調節供求的作用,加之近五年來人民幣兌美元匯率基本保持不變,而我國國際收支在多數年份呈現“雙順差”格局,因此必須由中央銀行入市幹預,與市場其他成員開展對手交易,以實現市場在穩定價格基礎上的“出清 。央行對當日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中四個交易幣種——美元、歐元、日元、港元—— 的交易價格分別進行加權平均計算出次日這些幣種的中間價,其他幣種的中間價則由各外匯指定銀行以美元交易中間價為依據,結合國際外匯市場行情自行套算。然後,各外匯指定以中間價為基礎,在央行規定的匯價浮動幅度內自行制定出次日外匯買入價.外匯賣出價以及現鈔買入價和現鈔賣出價,對外掛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