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應用廣泛,大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行業、系統,小到單位、部門、隊伍。它是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體現,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的發展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社會保險待遇、工作時間休假、員工獎懲、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其履行勞動義務。規章的制定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獎懲相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留成外匯的分配和使用範圍
1.貿易外匯留成
各類外貿公司(包括專業進出口公司、工貿公司、地方外貿公司、經批準經營對外貿易的企業和企業聯合體等。下同)經營出口商品(包括商品和自營出口商品)的,出口商品實際出口後的外匯收入全額留成。
2.非貿易外匯留成
(壹)留成外匯的使用應本著發展生產,改善創匯條件,調動創匯部門的積極性,增加創匯的原則。各單位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有關規定合理使用。
(二)旅遊留成外匯應保證用於發展旅遊業,地方由省、市、自治區每季度計算壹次,分配給省、市、自治區計委統壹安排。但廣東、福建兩省華僑旅行社的外匯收入,應根據中國旅行社的外匯收入實績,分配給中國旅行社的留成外匯額度,具體比例由兩省計委、僑辦和中國旅行社商定。中央級單位旅遊留成按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三)撥給友誼商店、工藝品公司服務部、文物商店的外匯留成,由省、市、自治區的中國銀行按季計算。留成外匯的百分之五十使用權歸省、市、自治區計委,用於支持旅遊商品生產,負責安排國內旅遊商品供應計劃,不得挪作他用。另外50%的使用權屬於當地銷售單位。
(四)其他非貿易留成外匯,除另有規定外,使用權原則上屬於創匯單位。中央部委局及其所屬單位使用留成外匯時,憑部委局批準的文件使用;地方單位應使用上級主管單位批準的文件。